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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差遇職災 還是有保障
【2006-01-26/經濟日報/B2版/保險人生】記者 林燕翎

平時就是搶錢一族的小珮,趁著農曆春節期間,到餐廳還有量販店一次兼了兩分工作,精打計算的小珮,盤算著餐廳的時薪比較高,因此,就只有在餐廳投保勞保,量販店並未投保勞保。
豈料,某天小珮在量販店工作時,貨架上疊起的貨物突然掉落,小珮被一箱箱貨物埋在地上,她的右腳被壓傷造成骨折,小珮送醫住院後,因為無法工作,她向量販店老闆要求職災賠償,可是老闆說,小珮並未在量販店投勞保,所以無法獲得賠償。小珮相當疑惑,沒投勞保就能免去賠償責任嗎?
春節打工旺季來臨,許多學生與上班族打算趁著春節期間打工賺外快,因應春節釋出大量工作機會,很多像小珮一樣的打工族,到處兼差。
上班族不論工作或是臨時打工,老闆都得投保勞保,由老闆負擔七成保費、上班族負擔兩成保費。
小珮如果同時在量販店、餐廳投保勞保,每個月老闆還會從薪水裡扣除一部分的勞保費用,算盤打得精的小珮,就選擇其中一的地方投保、確保自己有勞保身分即可。
如果像小珮同時在兩個地方上班,為減少保險費負擔,勞保局同意,上班族可選擇工作期間較長、工作所得較高的公司投保勞保即可;小珮認為餐廳的時薪較高、工作時間也比較久,就可由餐廳老闆投保勞保,至於量販店就不需另外參加勞保。小珮在打工期間發生意外,這是屬於典型的職業傷害,即使事發地點是在量販店,雖然小珮沒在量販店投保勞保,依照內政部勞工司75年的解釋令,勞工受僱兩個事業單位工作,在未投保單位工作期間遭到職業災害,雇主仍應該依照勞基法規定,補償勞工。
依照勞基法規定,勞工因職災造成傷害或疾病,雇主應該補償必要的醫藥費用,而且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該按照勞工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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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鄭倩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